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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池州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的通知

【编辑:教务处 | 发布日期:2022年05月10日 09:50 】

关于印发《池州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二级学院:

为了进一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和体现以生为本的办学理念,结合学校专业建设、学生学业成长等实际情况,现对《池州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进行修订,经2022年第1次校长办公会议及2022年第13次校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现正式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池州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

                               池州学院

                                                              2022510

附件:

池州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按教育部批准或备案设置专业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9-25人组成(人数为奇数),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每届任期3年。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每学期召开1-2次例会,负责全校学士学位的评定和授予工作,决定授予或撤销学位等重要事项。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分管副校长担任,成员在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和副教授以上教师中遴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校学位办),教务处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二级学院(不含继续教育学院)设分委员会,由715人组成,委员应是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高校教龄8年以上的讲师,任期3年,设主席1人,主席必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核学校学士学位授予的相关规章制度,研究、审议学校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有关的重大问题;

(二)审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名单,作出设立或撤销分委员会的决定;

(三)审定学士学位申请人名单,并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四)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事项,依法裁定有关学位争议;

(五)检查、监督和评估全校的学位授予质量,并作出撤销违反有关规定而授予的学士学位的决定;

(六)其他需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事项。

第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定本科生的人才选拔机制、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标准;

(二)审查申请学士学位人员的资格、材料及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作出建议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的决定;

(三)提出撤销违反规定授予学位的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校学位办的职责

(一)负责处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全校学位审核和信息上报工作;

(三)组织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四)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八条 池州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凡达到以下条件者,可向学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品行端正;

(二)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经审核满足毕业条件;

(三)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九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学习期间受过警告以上处分(含警告)≥2次或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1次且毕业时尚未解除者;

(二)四年制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课程补考门数累计≥6门,专升本学生累计≥4门(凡1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每学期均按1门课程计算,体育不计入补考门数,联合培养的学生,按本文件第十八条规定办理);

(三)其它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

第十条 有第九条第一款情形的,经教育能够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并有明显进步,且在受处分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或有第九条第二款情形且累计补考门数≤9门(其中专升本学生累计补考门数≤6门)的,经补考合格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和校学位办审核,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大四参军入伍且符合毕业条件者;

(二)参加教育厅AB类学科与技能竞赛,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项者(排序前2名);获得省级以上体育、艺术、劳动类比赛二等奖及以上者(排序前3名);

(三)参加“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获省级银奖及以上者(排序前4名);

(四)主持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并结题者;

(五)获得池州学院为专利权第一单位且与本专业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二项(排名第1名),或发明专利一项(排名前3名);

(六)在四类以上学术刊物发表以池州学院为作者单位且与本专业相关的独著或第一作者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提供样刊,期刊在国家新闻出版署的期刊目录中可查,提交时间截至应届毕业当年的630日);

(七)获得省级以上表彰者(如省级三好学生、省级优秀学生干部、省级优秀团员、省级优秀团干或省级优秀毕业生等);

(八)应届毕业生当年及两年内考取硕士研究生(以录取通知书为准)、公务员或事业单位者(以录用通知为准)。

第四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十一条 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

第十二条 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应届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资格,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审核报告(分委会主席签字并盖二级学院公章)、各专业拟授予学士学位及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及原因。

第十三条 经校学位办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补授学位人员名单,与当年毕业生一同上报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五章 学位证书管理

第十四条 学位信息一经注册不得更改,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者,学校将依法撤销其学士学位,注销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学位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附

第十六条  毕业生提交的发明专利、发表的四类以上学术论文由科研处负责核查、确认。

第十七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按池州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经省教育厅批准的联合培养项目(含专升本)的学生,如执行池州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学生学位授予按本文件执行;如执行联合培养学校的人才培养方案,学生学位授予以双方协议条款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池州学院学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2022级及以后入学的学生,2021级及之前的学生可同时适用《池州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校字〔2017120号 )。